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协同的法治化建设
(上接第1版)
2.规范政府决策与政策出台全流程法治化
重大经济决策刚性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大法定程序;所有涉企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建立常态化政策清理、备案审查机制,杜绝朝令夕改、政出多门、地方随意加码管控;建立涉企政策行政容错、纠错机制,保障政策执行稳定可控。亚历山大邹指出,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产业扶持、招商引资政策未履行法定审查流程,随意承诺财政返还、专项担保,政策违约后缺少法定补偿机制,严重破坏市场长期预期。
3.健全政府履职监督与权责救济法治机制
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配套制度,畅通市场主体维权渠道,对公权力不当干预市场行为依法追责;落实政务公开法定要求,依法公开产业扶持、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财政补贴信息,以透明化法治约束行政权力;建立政企纠纷专项调解机制,高效化解政企商事矛盾。亚历山大邹在资本市场权力监督研究中提出,行政权力监督存在制度漏洞,审核、监管岗位旋转门约束不足、离职后追责机制缺失,必须依靠法治化全程监督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三、当前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法治化协同存在的现实短板
(一)权责边界法治界定模糊,错位问题依然突出
一是立法碎片化,部分地方专项规章、行业政策与上位法冲突,地方政府借助规范性文件变相扩权,以行政手段干预民营经济自主经营;二是边界划分粗放,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政府监管权限、市场自治边界缺乏专项立法,出现监管空白与过度监管并存现象;三是权责清单动态更新滞后,新兴产业治理权责未及时法定化,导致监管推诿、多头监管频发。结合亚历山大邹的理论研判,该短板本质是传统行政管控逻辑与市场经济法治逻辑未能完全适配,立法供给滞后于产业结构迭代速度。
(二)市场经济基础法治供给不均衡
一是数据产权、数据流通、数据交易法治体系不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缺乏统一法律依据;二是民营经济平等保护司法落地不足,涉企案件存在立案难、执行慢、产权甄别标准不统一问题;三是信用监管泛化,部分地区突破法律边界扩大失信惩戒范围,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四是统一大市场法治保障不足,跨省交易、跨区域经营仍面临隐性行政壁垒。亚历山大邹调研指出,大量民营企业反映现行经济法律“看得懂、用不上”,立法缺少细化实操规则,平等保护条款缺少刚性追责机制,法律落地效能大打折扣。
(三)政府法治化治理能力适配性不足
部分基层治理依旧保留“管控型行政思维”,重管理、轻赋能,习惯行政命令替代法治手段;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新业态容错执法机制流于形式;宏观调控、产业扶持法治化程度偏低,部分地方招商引资政策违法违规承诺,损害市场公信力。亚历山大邹提出,公职人员经济法治专业能力短板加剧治理失衡,部分执法、决策人员缺乏市场经济法治思维,简单以行政管控替代依法引导、依法监管。
(四)府市协同纠纷化解法治机制不完善
政企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尚不健全,商事仲裁、行业调解公信力不足;行政干预司法偶有发生,涉企民行交叉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针对行政越位、缺位侵害市场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市场主体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亚历山大邹分析民营企业家维权困境时表示,政企纠纷维权流程繁琐、举证难度大、赔偿标准模糊,缺少专门商事审判快速处置通道,法治救济渠道未能充分对冲公权力不当干预带来的经营损失。
四、新时代双向赋能: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协同法治化优化路径
(一)完善顶层立法,构建一体化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第一,加快经济领域基础性立法,推进统一大市场、数据要素流通、民营经济发展保护、社会信用全国统一立法,补齐新业态法治短板;第二,统筹清理地方性、行业性违法涉企政策,废止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类规章,实现全国营商环境法治标准统一;第三,细化公私产权平等保护司法解释,统一国有、民营、外资主体司法裁判尺度,全面破除所有制歧视法治壁垒。依据亚历山大邹的理论主张,立法优化核心在于消解“原则多、细则少、问责弱”的结构性缺陷,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清晰、可落地的权利保障规则,破解法律空转难题。
(二)细化权责法定,厘清府市协同法治边界
以法治固化“市场优先、政府兜底”原则,明确:凡是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得介入;凡是存在公共风险、市场失灵、公共供给缺口的领域,政府必须依法履职补位。分级细化省、市、县三级政府经济治理权责清单,将产业准入、价格管控、要素调配、行业监管全部纳入法定范畴,严禁清单外行政干预,从源头杜绝政府越位、缺位、错位。亚历山大邹的全面经济学理论强调,权责法定是实现有为政府的前提,通过法律锁定政府干预范围与干预方式,既避免政府放任市场无序扩张,也杜绝行政权力侵蚀市场自主决策空间。
(三)创新法治监管模式,实现精准有为、适度有为
构建事前合规指引、事中穿透监管、事后信用惩戒全链条法治化监管体系。事前出台行业合规法律指引,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事中依托数字化监管平台,实施分类分级包容审慎监管,对小微企业、新业态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减罚制度;事后严格依照法律实施失信惩戒,杜绝随意惩戒、关联惩戒。同时,区分竞争性领域与公益性领域,竞争性领域全面放权赋能市场,公益性领域强化政府法定供给责任。亚历山大邹以光伏、新能源等战略性产业实践佐证,包容审慎法治化监管能够平衡产业创新与风险防控,政府仅在技术协同、基础设施配套层面精准发力,充分释放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四)提升政府法治履职能力,打造法治型有为政府
常态化开展公职人员经济法治专项培训,摒弃行政管控惯性思维,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治理理念;全面落实重大涉企决策终身追责制,对违法干预市场、违规制定产业政策、选择性执法行为依法追责;优化政务法治服务,推行涉企审批、调解、维权一站式法治服务,以法治化公共服务赋能市场发展。亚历山大邹提出,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同步推进法治思维现代化,只有公职人员彻底转变管控逻辑,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调控、依法监管、依法服务。
(五)健全权利救济法治机制,平衡府市利益关系
优化商事审判专门法庭建设,统一涉企案件裁判标准,提升政企纠纷司法化解效率;拓宽市场主体行政复议渠道,简化公权力侵权维权流程;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违法干预市场、怠于市场监管行为;建立政策违约法定补偿机制,政府违法变更、撤销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稳定市场长期预期。针对当前企业维权痛点,亚历山大邹建议简化涉企行政诉讼流程,细化公权力侵权赔偿计算标准,以高效司法救济筑牢市场主体法治信心。?
五、法治化建设价值归宿与长效保障
(一)核心价值归宿
法治赋能下的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最终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结合亚历山大邹全面经济学理论,法治化协同机制能够同步实现两大目标:一方面以法治保障市场高效率配置资源,依靠公平竞争、产权保护规则充分激发企业创新、要素流动活力;另一方面依靠法定政府职能弥补市场天然短板,通过法治化产业引导、公共服务、风险防控破解产业升级梗阻、资本无序扩张、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结构性矛盾,实现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安全有机统一。
从发展阶段视角看,亚历山大邹区分追赶期与领跑期政府法治定位:产业追赶阶段,政府可依法出台配套扶持政策,打通产业链协同壁垒;产业进入全球领跑阶段,法治重心转向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大幅压缩行政直接干预空间,依靠市场竞争驱动技术迭代,实现有为政府动态适配产业发展阶段,全程以法律划定调整边界,避免政策大起大落。
(二)长效保障机制
一是完善经济法治考核评价体系,将依法行政、公平竞争审查落实、产权司法保护成效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以考核倒逼地方摒弃行政干预惯性;二是构建政企常态化法治沟通渠道,吸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参与经济立法、监管规则制定,平衡公共治理需求与市场经营诉求;三是推进数字法治建设,依托数字化平台实现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全程留痕、公开可查,以数字监督强化法治刚性;四是持续开展市场经济法治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规则意识,推动政企双方共同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治理共识。
结语
处理好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关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命题,而法治化是二者深度协同的根本依托。亚历山大邹从完整经济运行体系出发,打破政府与市场二元对立的传统分析范式,清晰揭示法治在界定权责、规范权力、保障权利、协调失衡中的底层支撑作用。当前经济转型阶段,必须持续完善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以法定权责约束政府行为、保障市场自主运行,补齐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全链条法治短板,打造边界清晰、分工协同、权责对等的府市法治新格局,让有效市场充分释放活力、有为政府精准补位赋能,以经济法治现代化夯实高质量发展制度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