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的现实堵点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加速演进,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已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后端救济,更应成为贯穿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全周期的系统性赋能工具,成为我国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的重要抓手。
  基础研究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其成果以新理论、新方法、新发现为主,不直接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稳定、可预期的权益保障,往往难以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原始创新聚焦“从0到1”的突破,是颠覆性技术的源头,但同样面临市场失灵的困境。
  知识产权通过赋予创新主体排他性财产权,为解决创新回报与投入不匹配的问题提供了制度“稳定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可以通过成果转化、许可使用获得合理回报,弥补基础研究的成本与风险,激发各类主体投身基础研究的积极性。强化基础研究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能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基础前沿领域,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对发挥我国新型举国体制优势、集中力量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同时,知识产权搭建了基础研究与产业应用的“桥梁”。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使用、作价入股等市场化机制,推动研究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打通产学研用创新链条。原始创新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实现价值闭环。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更需要经济政策的引导与竞争政策的护航,以实现创新要素的优化配置。
  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的特征决定了需要在研究初期就开展知识产权布局,明确成果权属、规避侵权风险。当前,前端知识产权布局还有待加强,不足以使创新主体在研究前期更好明确方向、规避重复研究,从而影响创新质量和效率。中端知识产权激励保护环节多依赖行政激励保护,还需要探索更多灵活高效的多元化保护方式,特别是强化市场化运营机制,更好适配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多样化形态。
  数据是基础研究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要素,基础研究领域积累的海量科研数据、实验数据、文献数据具有极高价值,但当前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难以涵盖经系统收集与整理的科研数据集;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与数据的流通需求存在内在冲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在数据保护中提供稳定预期和事前确权方面效力不足。尽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已在探索,但其法律属性、登记效力、审查标准尚不统一,未能形成全国范围内稳定可信的产权公示与公信力。基础研究数据的确权、流通、交易等拥有稳定法治保障,数据要素价值才能更充分释放,大幅提升基础研究效率,加速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科研新范式的形成。
  此外,当前,科技、教育、人才、场景等方面的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衔接还不够紧密,协同发力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亟需更好支撑知识产权全周期赋能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在涉外法治保障方面,面对部分国家在关键技术领域的技术封锁与知识产权打压,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仍需加强。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相对薄弱;在气候变化、生命健康、人工智能治理等全球性重大科学问题上,我国参与多边知识产权规则谈判的深度和广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当前,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唯有以全周期的知识产权制度护航基础研究深根固本、赋能原始创新,才能不断夯实我国科技发展的源头根基,不断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牢牢掌握未来发展与国际竞争主动权。